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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5-9-14 06:30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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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注意]:與少女肛交散工監四年
14/09/2005
【 本 報 訊 】 溜 冰 場 散 工 被 指 與 十 五 歲 女 友 玩 滴 蠟 、 綑 縛 、 震 蛋 及 鼓 棍 插 私 處 和 肛 門 等 性 虐 遊 戲 , 並 多 次 與 對 方 性 交 及 肛 交 一 案 , 陪 審 團 昨 日 退 庭 商 議 三 小 時 達 成 裁 決 , 以 大 比 數 裁 定 被 告 三 項 非 法 性 交 及 兩 項 非 法 肛 交 罪 成 。 法 官 潘 敏 琦 判 刑 時 指 , 雖 然 受 害 人 在 發 生 有 關 性 行 為 時 並 沒 有 表 示 不 同 意 , 但 本 案 涉 性 虐 的 變 態 性 行 為 , 加 重 案 件 的 嚴 重 性 , 判 被 告 即 時 入 獄 四 年 。
法 官 又 稱 , 影 帶 所 見 , 受 害 人 在 講 述 事 件 經 過 時 只 是 輕 描 淡 寫 , 不 覺 尷 尬 , 可 見 她 的 心 智 仍 未 成 熟 , 而 現 行 非 法 性 交 與 肛 交 條 例 是 要 保 障 未 滿 十 六 歲 的 少 女 , 即 使 受 害 人 認 為 毋 須 法 例 保 護 , 此 項 法 例 仍 要 執 行 , 特 別 是 非 法 肛 交 的 控 罪 最 高 刑 罰 是 終 身 監 禁 , 可 見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。
現 年 二 十 一 歲 的 被 告 李 建 新 , 被 控 於 ○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至 ○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期 間 , 在 他 西 環 寓 所 與 當 時 十 五 歲 的 受 害 人 發 生 性 行 為 。 受 害 人 與 警 方 的 錄 影 會 面 透 露 , 她 與 當 時 十 九 歲 的 被 告 相 識 約 四 天 , 便 到 被 告 家 與 被 告 發 生 性 行 為 , 她 說 她 曾 把 身 份 證 交 被 告 看 , 被 告 應 知 道 她 未 滿 十 六 歲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CC351/20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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