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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說的「經營不良表演」條例, 我想很難入罪: 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 ... 04F4A4?OpenDocument 找不到「經營行為不檢場所」條例, 但文中提及的應以「社會風化」和「社會利益」最重要, 判詞也說得很清楚...有了這個先例我想應該沒甚麼大問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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